《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知识竞赛题
发布日期:2013-02-27 02:33:02    作者:教育工会    日点击量: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竞赛题

一、辨析题共70题(√+×)1、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目的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12、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日起,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163、用人单位不得对怀孕7个月左右的女职工安排夜班劳动。左右×64、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85、用人单位不得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96、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27、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规定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138、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附一(三)9、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附二(四)10、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811、禁忌孕期女职工从事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场所作业。+附三(一)12、《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四百人以上设有医务室的单位,应逐步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妇科医生。+上211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13+1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由各级政府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315、《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日班次女职工均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上201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提出,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等设施。+1017、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怀孕流产享受产假规定的,由法定机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1318、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规定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附一(二)+19、可以对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1520、禁止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附二(二)21、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有关作业。1322、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142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列示。+42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825、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326、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927、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12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229、禁止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附三(二)30、禁止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在空气中锰、氟、溴、甲醇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场所作业。+附四(二)31、禁止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附二(一)32、禁止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附三(十)33、用人单位应当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63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是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附三(七)35、禁止安排孕期女职工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附三(十)36、禁止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在空气中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场所作业。+附四(二)37、禁止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附四(一)38、用人单位根据需要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附录39、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附四(一)40、为了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1041、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安全卫生知识培训。+342、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543、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444、女职工多生育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745、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46、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可以与单位协商调离原工作岗位。+×附三+47、《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单位批准×上1248、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赔偿。+造成女职工损害的×1549、《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各单位应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各单位应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上2150、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951、女职工禁忌从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附一(三)52、《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患有较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可酌情减轻工作量。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较严重……+×上19+53、《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放射性工作或生产性激素工作。+上105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给予照顾。+也应酌情给予照顾+×上855、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附一(二)56、禁止安排孕期女职工在作业场所空气中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场所作业。+附三(一)57、《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上558、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1159、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6+60.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依法应当计入劳动时间。+661、女职工在在孕期禁忌从事的高处作业是指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高处作业。+附三(四)62、用人单位应当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663、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第一、三、九项劳动范围,同样适用于哺乳期女职工。+附四(一)64、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涵盖法律对冷水、低温、体力劳动强度、高处等四项作业的规范。+附二(一)(二)(三)(四)65、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是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附三(八)66、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367、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规定,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1368、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3

 +二、单项选择题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颁布施行。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C、中华全国总工会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正式颁布施行。A、2012年4月18日+B、2012年4月28日C、2012年5月1日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条.+A、16+B、19+C、204、附录中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项。A、16+B、10+C、45、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A、身体不适+B、妇科疾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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