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 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工会审计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
+第五条 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的职责。
+第六条 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 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
+第八条 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九条 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 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十五条 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及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审会,应当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七条+ 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地(市)级以上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专职配备。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置经审办,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职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
+第十九条 经审办应当由具有审计、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省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5名专业干部;地(市)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2名专业干部;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县级工会经审办应当配备专业干部。
+第二十条+ 工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三章 工会审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
+(六)对外投资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八)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
+(九)撤并时的财务清算情况;
+(十)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以上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四条 经审会接受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同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经审会应当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经审会应当配合协助上级经审会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第四章 工会审计权限
+第二十七条 经审会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经审会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
+第二十九条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经审会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有权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
第五章 工会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经审会根据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上级经审会的要求,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经审会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订审计实施方案。
+第三十六条+ 经审会应当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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