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模办〔2014〕2号
各区、县、委、办、局(集团)评模办及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2010-2014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7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10-2014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评选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届市委六次、七次会议精神,落实市政府《通知》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弘扬各行各业模范人物和集体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努力营造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社会氛围,为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科学发展先行者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的范围是:2010年以来,为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种所有制经济、各种社会组织和单位的工人、农民、科教文卫体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阶层劳动者。
市劳动模范从企业、社会组织和农村中产生,市先进工作者从机关事业单位中产生。
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和模范集体候选单位的申报,应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沪单位,应在其注册地或单位成立批准地参加评选。
曾获得“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
按规定,市管干部不参加评选(包括中央管理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委管干部)。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已获得境外或国外永久居住证的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市模范集体推荐评选的范围是:2010年以来为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种所有制经济、各种社会组织和单位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厂、车间、科室、工段、班组(团队)、项目组等最基本的工作单位或相当于这一级的集体。
三、评选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在勇当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科学发展先行者新征程中表现突出,具有